|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国知发管字〔2002〕65号
关于调整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
自1999年11月,我局根据《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国知发管字〔1999〕第177号)(以下简称“导则”),组织武汉、西安、石家庄、厦门、延边、湘潭、绵阳、澄海、招远、武进及上虞市进行了为期两年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现已按期结束。上述城市根据导则和本市出台的专利工作试点方案,在本市人民政府及专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初步推进了各项试点工作的开展。从总体上看,上述试点城市的专利工作机构在试点工作期间得到了较大完善,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有了较大增长,专利执法保护的力度得以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调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步,这是专利管理部门与有关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也与试点城市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望上述试点城市的专利管理部门充分运用试点期间积累起来的工作经验,带动本地区专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城市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为了适应这一形势需要,我局对导则进行了修订,并且据此组织新一期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根据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类型结构的调整需要,并结合各试点城市专利工作的实际状况及考评材料,经研究,我局决定武汉、石家庄、绵阳、湘潭、厦门、武进市进入新一期的专利城市试点工作。尚未到期的沈阳、兰州、南昌、合肥、南京、宁波、长春、贵阳及包头市继续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
同时,根据导则和《关于申请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的通知》(国知发管字〔1999〕第138号)要求,我局对广州、哈尔滨、济南、成都、洛阳、青岛、宜昌、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的申请和各所在省的知识产权局的推荐材料进行了研究,并且对上述各市的专利管理工作状况、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市政府对专利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拟采取的各项措施进行了调查,认为上述城市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现决定将它们增加为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望上述各专利试点城市根据入世后的形势需要,从战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切实发挥政府职能,结合本市优势,尽快出台试点工作方案,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具体措施贯彻实施导则及本市的试点方案,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城市专利工作方法,并总结成功的城市专利工作经验加以推广,为全面实现预定的试点工作目标而努力。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ΟΟ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