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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试 行)
第一条 为了打击专利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保障我市市场经济的发展,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三亚宣言》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利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第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及时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查获的涉嫌物品,应当如实地填写涉案物品登记表,对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
第五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局长审批。
局长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笔录;
(4)涉案物品登记表;
(5)涉案物品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检验报告、鉴定结论;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涉嫌犯罪材料;
(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回执。
第七条 移交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较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罚。
第八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责令改正。
第十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隐藏、私分、自行销毁涉嫌犯罪物品的,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ΟΟ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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